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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在其位于本市东西湖区金珠港湾小区12栋的家中,利用自有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连接互联网后,使用其在“18p2p”网络论坛上注册的用户名为“笨笨0506”的账号登陆该论坛,并在该论坛的“亚洲AV有码原创区”板块中通过发帖的形式上传、发布视频100余个,供该论坛的浏览者下载。公安机关后对被告人李*在“18p2p”网络论坛上传、发布的视频文件中的62个进行远程提取下载。经审查,认定上述62个视频文件中均含有淫秽内容。

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通知,被告人李*的供述,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书及视频文件清单、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书及附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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