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郭*Х于2013年7月23日前支付拖欠原告皋兰县ХХХХ有限责任公司的采暖费等共计2729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