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皋兰县**责任公司与郭ХХ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郭*Х于2013年7月23日前支付拖欠原告皋兰县ХХХХ有限责任公司的采暖费等共计2729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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