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以与被告孙**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热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热公司与王**、丁**、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焦*供用热力合同民事裁定书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热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永昌**热站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