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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热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以与被告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热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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