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嘉**任公司与被告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县嘉**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王**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环县嘉**任公司与敬东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冯**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县嘉**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