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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2年至2014年采暖费。原告宁夏银**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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