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未开庭审理,现原告宁夏**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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