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猴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赵**、威海金**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800万元股权及被告赵**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200万元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800万元股权及被告赵**持有的威海金**任公司的1200万元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