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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惠**有限公司与高*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明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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