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秦**扣押裁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秦**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拒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秦树朋所有的鲁YTK983号汽车至莱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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