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被执行人款项1829340元。对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栖执字第12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