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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陈*质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交通**九龙坡支行、陈*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6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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