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汇川区锦尚寄卖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跃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锦尚寄卖行、被告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跃于2015年7月31日向遵义**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经通知至今未向我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