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申请执行绵竹**有限公司、王**、王**、李**、邓**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焦*申请执行绵竹**有限公司、王**、王**、李**、邓**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代垫保全费5000.00元,代理律师费800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向其他四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五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四被执行人绵竹**有限公司、王**、李**、邓**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