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与被告赵*、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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