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王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具体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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