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与被申请人王**、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原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农十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8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作出兵检民监(2015)6600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