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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x1、李x2、李x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x1、李**、李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北京市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2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1、李**、李x3自愿放弃对其母史x房产的继承权。2、李**、李x3同意将史x位于昌平县x镇x街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56.44平方米,房产证号【昌更成字第x号】的房产由李x1继承。*、李x1继承房产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李x1自行承担。2015年11月3日,李x1、李**、李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1、李x2、李x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李x1、李x2、李x3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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