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镕**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众信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威镕**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嘉峪关市众信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嘉峪关**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依法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