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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