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柳*华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柳**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柳**返还申请执行人潘*质押的蒙M-11909号货车一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现被执行人柳**已将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执行申请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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