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杨x、于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杨x、于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北京市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杨x、于x自愿放弃陈x2名下的交通银行**理中心卡号,中国邮**号银行所有存款的继承权,同意由陈**一人继承。二、办理银行变更登记的所有手续由陈**一人支付。2015年11月13日,陈**、杨x、于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杨x、于x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陈**、杨x、于x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