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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xx、张**、张x2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张**、张x2系母子关系,均系被继承人张x3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张x3于2011年5月15日死亡时遗留的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U5419)未继承分割,现继承人之间因对该车辆法定继承产生纠纷,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刘xx、张**放弃对被继承人张x2遗留的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U5419)的继承权利,该车辆由申请人张x2继承,申请人刘xx、张**配合张**办理上述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现申请人刘xx、张**、张x2依法向北京**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刘xx、张**、张x2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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