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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段x、靳x1、靳x2、靳x3、靳x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董**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申请人因房产继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昌**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昌平区南口镇x区x号的房产(京房权证x字第x号)归靳x1所有。”北京市昌**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2015)0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五申请人依法向北京**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段x、靳x1、靳x2、靳x3、靳x4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市昌**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5)03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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