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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与马X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范X、赵X、马X1、马X2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董**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申请人因房产继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市昌**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位于昌平县南口镇X街X号的房屋(京房权证X字第X号),阳面东首一间归范X所有,其余两居室归赵X、马X1、马X2共有。”北京市昌**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5)第0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四申请人依法向北京**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范X、赵X、马X1、马X2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市昌**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5)第023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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