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XX、李*、谷**、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董**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周**的遗产账号为的存折存款数额为2400多元由李*和周XX继承,周**、谷**自愿放弃继承权。”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5)马民调第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四申请人依法向北京**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周**、李*、谷**、周**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5)马民调第00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