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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九龙县**限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徐**、九龙县**限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2日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出资质押给被告的质押股金及利息2000万”变更为100万元。后李*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需要调取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0元,因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费用为13800元,按**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即6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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