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尹**、周**、周**、周**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周**、尹**、周**、周**、周**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经莱州**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登记在周**(曾用名周顺福)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五个庄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街道字第200000075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1090244号】,由甲方周**继承,归甲方周**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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