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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家芳诉被告魏**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诉被告魏**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诉称,被告在2009年购买我们的房子,当时他没有那么多钱,欠我们16000元没有给,后来我多次催要,他才在2012年6月20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但是至今还是不给。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欠原告的现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欠条是被告出具,但现在不该还钱,原告是购买别人的房子然后卖给被告的,本来约定的是大车库,去装修时发现车库已经被别人用了,后来原告找到开发商,又给被告找了个小的车库。现在,原告承诺的办房产证也办不来,只要按约定面积交付车库,办房产证,被告可以向原告支付16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将自己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西刘*房屋一套转让给被告魏**,并在开发商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处协助魏**变更房屋买卖合同,由魏**(乙方)与驻马店**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购买房屋协议书,该协议落款处显示签订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协议约定:1、甲方在本市橡林乡西刘*兴建住宅楼一幢,乙方欲购买该楼西单元五层东户,建筑面积约95平方米的新房一套;2、该房屋售价为950元/㎡,总售价90250元,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乙方应先向甲方预付75%定房款计66000元,待房屋竣工后,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房屋的同时,剩余房款一次性结清;3、房产证、土地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物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条款。2012年6月20日,被告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现金16000元。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一、原、被告双方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购买房屋时间在2010年,更换合同后,房屋由开发商直接交给被告;被告称其购买房屋时间为出具欠条时即2012年6月20日,房屋是从原告处接手的。三、原告称其向开发商交付首付后将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其支付4万元,下余1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其他购房款由被告直接向开发商交纳;被告称其向原告交纳购房款,未向开发商交纳过购房款。四、被告称其与原告约定的车库面积为24㎡,但被告装修时该车库已经被他人占用,原告又联系开发商找了一间18㎡的车库给被告使用;原告称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房屋由开发商交给被告,原告不参与,和原告没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提交的购买房屋协议书、票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将自己购买的房屋转让给被告魏**,在交易过程中,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在开发商处变更了购买房屋协议书,根据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故本案应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将对于诉争房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被告,后被告就下欠款16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应及时支付该款,其未支付,构成违约。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款16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从2012年6月2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交付车库不符合约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应由原告为其办理房产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依据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办证义务在开发商方,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支付下欠房屋转让款16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6月2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魏**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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