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华诉罗**债权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029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天执字第00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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