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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雪花与邵阳市**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伍雪花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邵阳市**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伍雪花双清学校食堂承包款及合同转让费12.12万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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