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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其户籍地,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在广州市花都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没有代赖某龙偿还所欠被上诉人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清偿欠款,并向本院明确表示变更其起诉的案由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因此,本案是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人员信息查询》,登记的上诉人从2012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居住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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