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陈**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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