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中**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中**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150000元和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受理费2347元、执行费241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惠州中**有限公司在平**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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