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马必知、原审原告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必知、原审原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