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黄石得贝**限公司、洪**、黄石盛**任公司、叶**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得贝**限公司、洪**、黄石盛**任公司、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3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48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