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及第三人杜**、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暨第三人杜**、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