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销公司诉被告中储粮卫辉粮油**公司、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储粮卫辉粮油**公司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53元,减半收取54326.5元,由原告**购销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