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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销公司与中储粮**有限公司、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销公司诉被告中储粮卫辉粮油**公司、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储粮卫辉粮油**公司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53元,减半收取54326.5元,由原告**购销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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