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A诉称,2008年至2009年7月,原、被告建立xxxx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开具多份订单,原告接到订单后,于2009年7月11日前履行了交货义务,且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但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货款美金xxxxx元(暂计为人民币xxxx元)、人民币xxxx元;2、支付原告税款损失(以诉请1金额乘以17%);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2010年2月14日前给付原告A货款人民币xxxxx元;
二、被告B于2010年2月14日前偿付原告A损失人民币xxxxx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xxx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xxx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xxxx元,两项合计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A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x月xx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xx年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