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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限公司与无锡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川公司)与被告无锡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思**公司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无锡**业开发区,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

经审查,源**司认为,思**公司因无锡明发商业广场项目工程需要向源**司采购PVC-U波纹管等物资,源**司按约供货,思**公司却拖欠货款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思**公司支付拖欠款项305000元及承担利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思**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振兴路16号,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故,思**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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