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光**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镇江光**有限公司诉称,我单位与仪征**限公司签订二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支付总价20%货款作为预付款,货到后需方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仪征**限公司至今已支付货款2709200元,尚欠119500元未付。2015年2月5日经双方财务对账确认。在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拖欠货款的违约金。为此起诉人要求:1、仪征**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19500元及违约金13224.60元;2、诉讼费用由仪征**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的设备及配件、动力燃料和船员的生活物资等供应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江光**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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