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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