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与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时*申请执行邱*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担保人邱**于2014年12月26日书写担保书一份,载明:“时*申请执行邱*拖欠货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0000元整,邱*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其子邱**做担保,逾期由邱**负责偿还。担保人:邱**2014年12月26日”。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担保人邱**的财产,以担保人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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