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凤**责任公司与张**、莘县大张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总公司(2001年更名为山东凤**责任公司)与张**、莘县大张家镇人民政府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阳经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莘县大张家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凤**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及其配偶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为此,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莘县大张家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莘县大张家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指定的义务。现查明该镇政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莘县大张家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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