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薛**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丁**的申请,被执行人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丁**烟酒副食款154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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