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1999)阳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偿还原告杨**货款4900元(利息从1997年8月6日至付清该货款之日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在银行、工商、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阳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