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凤**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民一初字第6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偿还原告山东凤**有限公司货款12209.9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03年11月20日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清。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阳谷县阿城镇人民政府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立案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于2015年7月13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王**存款70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提出其所建鸡棚在修建公路时被拆,该其不应偿还,因该事项正在协调处理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6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元及其他诉讼费用119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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