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1997)阳高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1997)阳高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39770元、违约金18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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