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商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公司莘县分公司在存款614137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冠县支行2287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