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甲、浙江某公司乙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已自行解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阜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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